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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代会的职权有哪些?
来源:教代会提案系统_数码人科技 作者:管理员 时间:2018.06.04 点击量:1674

 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总结起来有以下几项:

  (1)审议建议权。教代会有审核讨论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,并就此提出建议的权力。其适用范围包括: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、发展规划、学年工作计划、重大改革方案、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,提出建议和建议。校长工作报告,是指校长对学校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总结和计划。副校长的分管工作报告,可作为校长工作报告的补充。校长向教代会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。

  (2)审议通过权。适用范围和方式包括: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、奖惩、分配原则和办法,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,重大规章制度、措施和办法。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,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。

  (3)审议决定权。适用范围包括: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实事办法,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。具体工作则由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分房规章组织实施,教代会依照规章进行监督。

  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。审议通过的事项,要经校长颁布后才能实施;审议决定的事项,则可以直接付诸实施。如果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,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。

  (4)评议监督权。使用范围和方式包括:评议、监督学校领导干部,向主管机关提出表扬、批评、奖惩和任免的建议;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,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。评议干部的对象为校级党政正副职。评议的内容,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,评议干部的德、能、勤、绩四个方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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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的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第七条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。

 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
  (二)听取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  (三)听取学校年度工作、财务工作、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  (四)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;

  (五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;

  (六)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;

  (七)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

  (八)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。

 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,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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